为了规范学生保险工作,加强对学生保险代理经费的管理,充分发挥代理经费服务学生保险工作的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基本原则:服务学生保险工作,服务于学生。 二、代理经费范围:由承保公司按中标协议确定的数额,返回保险代理和助学经费。 三、保险代理费由学校财务处建立校内管账户,专款专用。 四、保险代理费主要使用范围和途径: 1、学生保险宣传经费; 2、贫困学生投保资助经费; 3、学生投保业务代理人员劳务酬金; 4、二级关工委保险工作业务费; 5、贫困学生资助经费; 6、校关工委业务工作经费(主要用于保险工作开支)。 五、具体分配如下: 1、各二级关工委掌握保险公司返回学校总额部分的(按院系投保学生计算)35%; 2、张家界校区的学工办(保险工作小组)掌握投保返回部分的65%; 3、张家界学院,在吉首校区学生投保的按吉首校区规定对待,如果张家界学院自己管理(含一切工作),张家界学院掌握所返回的全部费用。 六、经费年终一次分配到位(指标),开支必须经过二级关工委负责人、校关工委负责人同意方能报账。 七、关工委经费使用情况,半年公布一次;做到公正、公开合理。 此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关工委 2008.12.9 |